根據《信訪條例》第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信訪人可以對下列組織、人員的職務行為,提出建議、意見或者投訴請求:
1.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;
2. 法律、法規(guī)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;
3.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及其工作人員;
4.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、委派的人員;
5. 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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