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(jù)《信訪條例》第三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(nèi)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。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(nèi)提出復查意見,并予以書面答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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